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网络餐饮服务 一家餐饮饭店被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9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天津市红桥区北鸿顺餐饮饭店(王珍)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案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红罚〔2018〕609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9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天津市红桥区北鸿顺餐饮饭店(王珍)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案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红罚〔2018〕609号显示,2018年8月初,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名为“北鸿顺饭店”的店铺,经营炒菜、盖饭、米饭等商品,提供网络餐饮服务。截至2019年2月13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共销售过40件商品,共计652.8元。本案违法经营额为652.8元,违法所得为652.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652.8元,并罚款5000元。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红桥区北鸿顺餐饮饭店(王珍)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天津市红桥区北鸿顺餐饮饭店(王珍)

92120106MA06BLNB6E

王珍

津市场监管红罚〔2018〕609号

2018年8月初,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名为“北鸿顺饭店”的店铺,经营炒菜、盖饭、米饭等商品,提供网络餐饮服务。截至2019年2月13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共销售过40件商品,共计652.8元。本案违法经营额为652.8元,违法所得为652.8元。
 

1.没收违法所得652.8元;2.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主动履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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